结合我国“环境风险单元(危险单位)”的定义和RMP的图示来看,RMP图示充分体现了我国“环境风险单元(危险单元)”定义的内涵。图示中给出的地点、容器连接等描述能够便于企业确定“环境风险单元(危险单位)”的范围,从而确定环境风险单元的管理人员,在“底数清楚”、“责任清晰”的基础上达到“物质(应急资源)-单元(防控措施)-责任人”的三结合;图示中的事故描述,能够明晰“事故对象”。比如“序号7”和“序号9”就充分体现了HJ169定义中“事故状况下应可实现与其他功能单元的分割”的特点,“序号8”就考虑了HJ941中距离的规定。“序号9”考虑了“易燃物质储存容器”发生事故时可能引起的“多米诺效应”,能够有效避免“事故对象”只考虑单一容器单一物质的弊端,为更全面的分析事故情景,合理应对事故奠定了基础。
综上,RMP关于“过程(process)”的规定为我们划分“环境风险单元(危险单元)”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,可以为企业“环境风险单元(危险单元)”划分起到指导作用。但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“环境风险单元(危险单元)”划分的统一标准,因此划分的方式并不唯一。个人认为能够明晰“事故对象”,达到“物质(应急资源)-风险单元(防控措施)-责任人”三合一的都是好方法。
转自:环评互联网